一、总 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科学质量观,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委、行政对校内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推动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育督导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的《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及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文件要求,制定《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校内教育督导工作章程》。
第二条工作目标。教育督导在学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遵循教育规律,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开展督政、督学、评估监测等工作。监督和指导学校各部门对国家、黑龙江的政策、法规及重点工作部署,督查学校各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针对学校发展目标、定位和规划,学校的教育教学、人才培养、教师发展、本科专业评估、科学研究与创新平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等方面工作开展评估监测。
二、教育督导任职资格和组织管理
第三条教育督导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擅长学校党政工作、教学工作,致力学校管理与教学改革,有丰富教学与管理经验、较高管理能力和学术水平;坚持原则,治学严谨,品行端正,廉洁自律,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
2.身体健康,胜任工作的退休或在职资深、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管理干部,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20年以上的专家、教授。年龄一般不大于70周岁。
3.教育督导组组长要聘请从事中医药学、教育学工作,并在中医药教育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全国知名专家。
第四条教育督导员聘任采取个人申请、院部推荐、学校聘任的方式,由中医药高等教育研究院组织遴选。教育督导员实行聘用制,聘期2年。工作成绩突出的教育督导员可以连续聘任。在聘期内,教育督导员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化等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或工作失职者,学校有权终止其聘任;根据需要,学校可在适当时候调整和充实人员。
第五条教育督导员队伍组成采用校内人员与校外人员相结合,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相结合,教学人员与管理人员相结合的方式,努力打造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教育督导队伍。
第六条学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校内教育督导工作,设立学校教育督导委员会。学校教育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若干名,由各主管副书记、副校长担任;成员若干名,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学校教育督导委员会下设教育督导组,设督导组组长1名,副组长1名,秘书2名,教育督导员5-7名,专家教育督导员4名。
第七条设立学校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教育督导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医药高等教育研究院。
第八条教育督导实行二级管理。成立二级教育督导组织,二级教育督导组组长从学校教育督导组成员中遴选,二级教育督导员由学校遴选和聘任,具体人数由中医药高等教育研究院根据各单位教学工作量和专业分布情况确定。二级教育督导员主要负责二级单位的督学和评估监测等工作。二级教育督导工作由二级单位分管教学院长负责(或指定专人负责)。二级教育督导由学校统一管理并逐渐转向在学校教育督导的指导下独立工作。
三、职能职责
第九条教育督导委员会职能职责
1.组织、领导教育督导组、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2.对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3.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4.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5.向党委和行政提交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的奖励与问责建议。
第十条校级教育督导职能职责
1.督查学校各单位对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学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督查学校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政治生态、教师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等情况;
3.督查学校的教育教学综合改革、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
4.对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分析评估,对学科、专业、课程和教材建设等情况进行督查;
5.督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6.督查学校招生就业、学生管理等情况;
7.督查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
8.督查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9.收集、整理和分析教育督导信息,撰写评估报告;
10.反馈教育督导结果,复查相关部门整改情况,形成复查报告。
第十一条二级教育督导职能职责
1.积极参加教育督导活动,认真完成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组、二级单位交付的各项督导工作任务;
2.监督、检查所负责督导的教学单位贯彻执行学校制订的教学计划及各项教学管理制度的情况;
3.调查了解所负责督导的教学单位开展教学工作、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等情况;
4.深入教学一线,采取听课、调查和座谈等形式,对教师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践教学、试卷、作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各教学环节进行督查和指导。通过跟班听课,巡视考场,调查了解所负责督导的教学单位教师的教书育人、教学质量及学风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听课后需与被听课教师交流意见,并认真填写《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教学督导听课记录本》《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督导听课评语表》,完成网上评教;
5.配合学校教学工作重点,参加学校教学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各教学单位教学改革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
6.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调查了解所负责督导的教学单位领导、教师及学生对学校及二级单位工作的要求、呼声和意见;
7.参加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了解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安排情况,重点检查教学大纲、教师课程教学设计、课程思政、课堂教学、授课质量、学生实践教学的情况;
8.深入教学基地检查实习工作和各专业实习工作的进程及质量。并向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所负责督导的二级单位提交书面材料;
9.督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通过听课、召开学生座谈会了解和掌握学生学习状态与学习效果,配合中医药高等教育研究院对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评估进行认证;
10.配合教育督导委员会开展专项教育督导工作;
11.每月定期向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督导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学校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职能职责
1.组织开展教育督导工作,负责拟定教育督导规章制度、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方案、年度工作计划;
2.做好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工作,包括督导的聘用、管理和培训等;
3.定期组织召开教育督导工作会与专题研讨会;
4.组织教育督导组向各相关单位反馈教育督导结果,督促其整改,组织复查整改情况;
5.了解和掌握二级督导队伍建设和工作情况,对二级督导工作给予督促、指导和支持;
6.做好有关教育督导的数据平台建设、数据分析、总结工作,为决策咨询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二级单位职能职责
1.组织制订二级单位教育督导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二级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二级单位层面的教育督导工作;
2.二级单位接受校级教育督导组的督查和指导;
3.制定二级教育督导工作计划,为教育督导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工作保障。根据教育督导反馈的问题,积极组织整改,形成教学质量保障闭环。
四、教育督导工作要求及待遇
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履行工作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校级教育督导工作每学期要有计划、总结,教育督导组组长组织召开每月督导工作例会、刊发《督导工作查评简报》,每学期分别组织召开教学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座谈会、督导信息反馈会,提交1份教学质量分析报告,定期开展专项督导工作,形成书面督导评估报告,提交教育督导委员会。
第十六条院级教育督导按督导组要求,开展督学及评估监测工作。每周至少听课3-5次,每月提交1份督导工作报告,每学期至少参加或组织1次教学座谈会,提交学期个人工作总结。佳木斯学院督导工作可参照学校相关要求,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教育督导工作津贴及标准由学校确定和支付,教育督导组组长2800元/月,副组长2500元/月,秘书2400元/月,教育督导员(二级教育督导组组长)2300/月,二级教育督导员2200元/月。聘任校外教育督导员和学校专家教育督导员按工作量计酬。
五、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采取常规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的机制。每学期开展1次专项督导工作。督导前应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专项督导工作组,专项督导工作组由教育督导成员组成。教育督导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联合相关部门或聘请专业人员参与专项督导。教育督导委员会实施专项督导应事先通知被督导单位,被督导单位按要求进行自评并向教育督导委员会报送自评报告。专项督导工作组审核自评报告后,进行现场考察。教育督导组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进行全过程常规督导。
第十九条教育督导员在督导过程中结合现场考察、谈话、材料审核等方式,发现问题,上报教育督导组,形成评估报告上报教育督导委员会,经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后,由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教育督导组向被督导单位反馈教育督导结果,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教育督导组对整改部门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上报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教育督导和复查整改情况,形成奖励与问责建议,上报学校党委和行政。对于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实行问责并限期整改。
六、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加强校内教育督导制度建设。
第二十二条切实落实校内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和条件保障。将教育督导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由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筹使用,用于教育督导日常办公经费、劳务费、交流培训费及专家教育督导员的交通、食宿、劳务费等,保证教育督导工作必要经费需求。学校要在办公用房、设备等方面,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十三条建设校内督导信息化平台,与国家、省和学校年度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对接,提高校内教育督导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加强校内教育督导理论与实践研究工作,加强理论、实践、法规、政策储备,开展重大问题和项目研究,提高水平,壮大教育督导队伍。
七、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每学年开展“督导标兵”评选工作,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不低于1000元。对于督导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教育督导员,颁发“督导特殊贡献奖”并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及奖金,奖金不低于2000元。
第二十六条对于不能履行督导职责,违反督导工作原则和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辞退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教育督导委员会向党委和行政提交奖励建议;对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阻扰、干扰和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被督导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教育督导委员会向党委和行政提交问责建议;把奖励和问责建议作为单位或个人在考核、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八、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医药高等教育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