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评奖宗旨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教育科学研究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检验我省教育科研战线所取得的工作成就,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教育科学事业,提高教育科学研究质量,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同时也为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推荐高质量成果,特举办全省高等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密结合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全面检验教育科研战线取得的丰硕成果,推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创新,提高教育科研质量,为推动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新贡献。评奖工作坚持政治标准、学术标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倡导质量第一、体现社会贡献,注重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三条 奖项设置
1.奖项名称:黑龙江省高等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2.评奖周期:每五年评审一次。
3.获奖等级: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佳作奖。
第四条 参评成果形式
1.已公开出版和发表的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包括著作、论文、工具书、教材、研究报告(不包括论文集、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
2.不宜公开出版和发表,但已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调研报告、研究报告等,其中决策、管理部门是指市(地)级及以上政府行政部门,采用证明请在“相关证明材料”中体现。
第五条 参评成果范围
1.凡列入全国或省教育科学规划的各级各类立项课题成果均可参评,已公开出版和发表的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必须有明确的课题标识,不宜公开发表和出版的研究成果内容必须与课题研究内容一致。
2.凡未列入全国、省有关教育科学规划(不含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立项课题),但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调研报告、研究报告等,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也可参加评奖。
3.凡已在往届国家、省级优秀教育科研成果奖评奖、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参加评奖。
4.各高等院校已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的,其推荐成果主要应是评奖活动中已获奖成果。凡参加评奖活动而未获奖的成果,一般不再推荐参评。未参加评奖的成果可推荐参评。
5.评奖共设一等奖50项,二等奖120项,三等奖200项,佳作奖若干项(不超过申报成果数量的30%)。
第六条 参评条件
参评成果应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和时代性特点,科学解释、准确解答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体现我省教育科学研究的最高水平。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大政方针,能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开展研究。
2.学术价值:坚持创新和质量导向,成果能够提出新观点、新概念、新思想、新方法,在理论探索和学科建设上具有开创意义,受到学术界普遍认同。
3.应用价值:成果反映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真实情况,针对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提出具有重要价值的政策建议或改革方案,被党政部门充分吸收采纳。
4.社会效益:具有原创性的研究成果在较大范围内长期实验推广,在推动教育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明显实效。
5.研究方法:成果的观点鲜明,资料翔实,数据准确,论据充分,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
第七条 评奖组织
1.成立黑龙江省高等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审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奖办),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评奖办合署办公,负责评奖工作。
2.评奖办聘请专家组成评审组,负责对参评成果进行评奖并表决,向评奖办提出获奖成果建议名单。
3.评奖办受理各单位推荐上报的成果,负责处理评奖工作的日常事务等。
4.各高等院校及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的申报、推荐工作由学校(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省教育厅各处室可直接申报。
第八条 申报办法
1.黑龙江省高等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申报只受理教育基本理论、教育史、教育发展战略、教育经济与管理、教育心理、德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教育信息技术、比较教育、体育卫生美育、民族教育等学科的研究成果,原则上不做限额,各高校、省教育厅各处室及直属单位要组织初审推荐,严格把关,初审排序后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成果,宁缺毋滥,确保推荐成果没有知识产权纠纷、没有弄虚作假、没有学术不端,申报成果的质量将作为后续是否限额的重要依据。具体采取单位或组织推荐的办法,一个人一次限申报1项成果。
2.申报者填写《黑龙江省高等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书》、通讯评审活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课题立项及结题证明、获奖证书复印件、成果重要影响及应用效果证明等)。
申报成果经所在高等院校、省教育厅各处室及直属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相关单位将申报材料按照14个分支学科分类(见附件1),学科内部按照成果类型(著作、论文、决策咨询)分类汇总(包括申报汇总表)统一报送评奖办。
需要提交的电子材料以“报送单位名称+省高教评奖”命名,由高等院校、省教育厅各处室及直属单位统一打包报送指定邮箱,报送的每项成果单独一个文件夹,以“相关单位初审排名序号的数字(序号要与申报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一致)+所属学科(与申报汇总表一致)+申报人姓名”命名,每项成果文件夹应有3个PDF格式文件(注:电子材料(1)(2)用于通讯评审(盲审),电子材料的文字表述中不得直接或间接透露作者姓名、单位等任何个人信息或相关背景资料,否则取消参评资格):(1)通讯评审活页(以“通讯评审活页”命名文件)。(2)参评成果匿名主件(以“参评成果主件名称”命名文件),著作类成果主件如不能提供完整书稿,需提供前言、后记、版权页、目录及具有代表性的一章或一节;论文类成果主件需提供封面、版权页、文章所在目录、正文;研究报告类成果主件需提供正文及决策、管理部门采用证明。(3)形式审查材料(以“形审材料”命名文件),形审材料(不要匿名)需要按顺序提供:1.封皮。需要写明成果名称、类别、申报人姓名、申报人工作单位,如果属于教育科学规划系列课题成果,请写明课题级别(例如: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和课题编号。2.材料目录。3.课题任务下达书。国家、省规划课题成果,需提供课题任务下达书,已经结题的课题还需提供课题结题证书,非规划课题成果不需提供。4.非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推荐意见。未列入全国、省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研究报告等报告类成果必须提供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的推荐意见(详见申报评审书第四项)。5.网上查询截图。著作类、论文类成果,必须提供主件的网上查询截图。6.报告类成果被采纳情况。报告类成果在此部分必须提供市(地)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不包含事业单位的行政部门)出具的成果采用证明。
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1)申报评审书6份(1份原件、5份复印件);(2)有关证明材料6份(复印件、左侧装订或胶订);(3)参评成果原件1份、复印件6份(著作类提供前言、后记、版权页、目录及具有代表性的一章或一节;论文类需提供封面、版权页、文章所在目录、正文;研究报告类需提供正文及决策、管理部门采用证明)。
3.评奖办不受理个人直接申报的成果。
第九条 申报要求
1.署名多人的研究成果原则上由第一作者进行申报,否则需有第一作者出示授权申报评奖同意书。
2.系列丛书只能以单本著作形式独立参评。
3.多卷本专著要整体申报参评。
4.未公开发表的报告类研究成果必须提供市(地)级及以上政府行政部门的采用证明。
第十条 评奖规则
1.评奖办对报送的参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编号和分组。
2.评奖办组织相关专家依据申报评审书、证明材料、成果原件等对成果社会影响进行客观打分。
3.评奖办将相关评审材料分送各评审组专家,进行评审,专家从规范程度、创新程度、难易程度和成果价值四个方面对成果进行评价打分。
4.评奖办依据客观打分和专家评审结果拟定获奖成果及等级,经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确定后公布。
第十一条 评奖要求
1.严格遵守推荐、评奖程序和条件,保证获奖成果质量,自觉维护黑龙江省高等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项权威。
2.评奖工作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3.凡有申报成果奖的专家均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当次评奖活动,参加评奖的专家必须能够保证工作时间。
4.宁缺毋滥,确保质量第一。各组的获奖成果名额可以空缺,但不得突破指标限额,在上一等级富余的名额可计入下一等级。
5.严格评奖程序,评审专家独立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6.整个评奖工作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以保证评奖工作不受干扰,在评奖结果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各级评奖情况和评奖意见。
7.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奖工作,若发现申报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涉评奖工作,一经查实,将撤销其参评资格,已获奖者取消其获奖资格并予以通报,取消其下届参评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8.参加评奖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申报人的礼品、礼金或接受宴请。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异议处理
1.自授奖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授奖结果有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评奖办提出异议理由和事实根据,并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过期或不按上述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3.对于剽窃抄袭、弄虚作假的获奖成果提出异议,不受异议期限制,一经核实,即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并予以公布,取消当事人下一届参评资格,并追究申报推荐单位的管理责任。
4.以下异议不予受理:
(1)对申报成果未获奖的异议;
(2)对获奖成果等级的异议;
(3)不属于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异议。
第十三条 纪律监察
黑龙江教师发展学院纪检监察处负责纪律监察工作。
第十四条 获奖结果
获奖结果名单由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布并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五条 解释权
本办法解释权归评奖办。